大冶市旅游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保障制度
沙洋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向受委托组织书面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执法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第三条
严格实行执法证件年审。每年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考试,考试不及格的执法人员一律收回执法证件,离岗学习,补考及格后方能发还执法证件。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0天。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将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时限要求等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理由。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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