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旅游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保障制度
沙洋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运输运输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其行使职权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五)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六)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条件;
(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数量;
(八)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九)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
(十)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十一)申请书文本式样;
(十二)作出的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四)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运输局窗口统一受理局直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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