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初探
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发布)国发〔1986〕94号
目前,我国的城乡道路标准低、质量差,人车混杂,交通管理又分别由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负责,机构重叠,政出多门,互相扯皮。这种多头管理的体制,在城乡机动车辆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已愈来愈不适应我国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亟待加以改革。为此,国务院决定,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由公安部起草,征求交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农牧渔业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后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二、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牌发证、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
农用拖拉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除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管理外,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有关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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