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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初探

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初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管理使用的一支司法武装力量,在保障和服务审判工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纵观近年来法警的实际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断扩展,法院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入,现有的司法警察体制的弊端也不断的显现和产生,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警工作乃至审判工作的发展。因此探索改革现行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解决实质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结合河南南阳法院法警工作,试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做些探索。

一、关于司法警察职责的法律定位问题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从立警之初就一直被责权不定、身份不明、管理不顺等问题困扰:有法定警种存在的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的具体规定;有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应规定,无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警察的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的职责范围内的司法警察权能行使的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职权,但实为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强制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法警在司法过程中措施手段也不明确.法警现阶段的职权仅限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在审判长的指令下,才可以对非法行为人强行带离。在报请院长批准后,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如果不及时下指令制止,那么法警不应擅自制止,更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致使法警的工作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如果出现人犯脱逃或者旁听人员哄闹法庭等重大事故,审判长和法警所负责任将会混淆不清。随着形势的发展,在法院非开庭的场合下,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也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只是概括性地赋予了司法警察全面承担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职能,对于具体权限却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司法警察在实施警务保障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其有限,有时甚至显得力不从心。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活动和审判机关的法律保障,除部分由法院自身承担外,更多的保障责任还依赖于公安机关。如出现当事人在非诉讼期间冲击哄闹法院办公场所的行为,直接或间接针对法官进行违法或涉嫌犯罪活动时,由于无法律明确授权,法警无法对非法行为人采取留置、盘问、临时约束等必要措施,只能采取说服、劝导或以身相阻等方式进行制止。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法警直接对非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这种处置方式是经不住推敲的。而如果拨打110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往往认为法院机关内应由法院法警负责,拒绝处理。这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同样法警在执行安检任务时,发现了违法行为,法警也只能收缴其违禁物品,无权对其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其实,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已经基本囊括各种主要的妨害诉讼行为,并已形成相对完整诉讼处罚制度体系,对妨害诉讼行为实施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将分散的妨害或影响诉讼的处罚规定集中起来,形成与三大诉讼法能有效衔接的系统,由法律明确授予司法警察履行职能所必须行使的相应职权,从而保证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有法可依。更好地行使保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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