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情况汇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规范
为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行为,提高食品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本规范所指食品是指经过
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食品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目录的食品还必须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出厂检验资格证书、标准执行证书、与质监部门签订的质量安全承诺书。
第三条环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生产企业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应清洁、整洁,车间地面为应用防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不得饲养家禽、家畜。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原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生产场所内的排水沟渠应为密闭式,无异味。坑式厕所应建在距生产车间25米外。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卫生设施运转良好。
第四条生产设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材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企业应建立设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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