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2条。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机关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①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建设项目的初审(由国家发改委和军队四总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②国土资源部预审权限之外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③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
各区县国土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受理地点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或区县分局受理窗口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办理处室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处或区县分局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条件》及附件、附图,或规划部门的函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提交《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原件),其中位于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通州区范围内的项目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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