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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

【导言】

公司的资本运营和公司购并是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重要现象,而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组织变更则是公司资本运营的重要法律形式。本章力图从概念上厘清公司合并、分立和组织变更的法律含义,并将公司合并、分立与相关概念作比较,使学生从公司的人格结构的背景中理解公司合并、分立和组织变更制度内在机理和本质。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在。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本概念,吸收合并(兼并)的方式,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等问题。

第一节公司的合并

一、合并的概念和意义

(一)合并的概念1.概念界定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类型:

吸收合并(merger),也称兼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例如1996年12月美国的世界第一大航空公司对世界第三大航空公司麦道航空的合并,具有76年历史的麦道航空公司在合并之后不再存在。

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例如1998年国泰证券公司与君安证券公司的合并,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原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不再存在,而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合并与公司并购

公司并购(merger&acquisition)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与合并的行为,它包括资产收购(营业转让)、股权收购和公司合并等方式,其中所谓“并”(merger),即公司合并,主要指吸收合并,所谓“购”(acquisition),即购买股权或资产。

3.公司合并与其他的公司并购形式的差异

公司合并不同于公司的资产收购,资产收购是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收购公司与被收购公司在资产收购行为完成之后仍然存续。公司合并与资产收购的差别在于:

(1)资产转移不同:在公司合并中,资产转移是概括转移,所转移的是解散公司的全部财产,而非部分资产,而在营业转让中,所转让的既可以是全部财产,也可以是部分财产;

(2)债务承担不同。在公司合并中,被合并的公司的全部债务转移至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而在资产收购中,除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购方承受被收购方的债务外,收购方不承担被收购方的债务。

(3)股东地位不同。在公司合并中,存续公司为继承解散公司的资产而支付的对价如现金或存续公司的股份,直接分配给解散公司的股东,解散公司的股东因此获得现金或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而在资产收购中,收购方为资产转让而支付的对价属于出售公司,而与出售公司的股东无直接关系。

(4)法律后果不同。公司合并必然导致合并一方或双方公司的解散,被解散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受;而资产收购则不当然导致一方公司或双方公司的解散。

(5)法律性质不同。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资产收购的性质是资产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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