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卫生制度
第九节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品卫生管理
(一)学校食堂卫生管理
1、学校食堂应具备有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储存等场所:如专用食品原料库房、储藏室等。
2、应设有三防(防蝇、防尘、防鼠)及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施:每校食堂至少又个以上食品柜,有专用垃圾桶(加盖密封)等。
3、配有防腐设施。冰箱至少有1-2个。
4、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及成品应分类分柜分架存放,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7、职业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8、学校食堂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包括参与分餐教职工、保育员);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以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9、学校每年自觉组织食堂经营食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按期审验更换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证。
10、学校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经常性和重点检查食品卫生。
(二)学校副食店(冷饮销售点)的卫生管理:
1、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证,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2、副食店(冷饮销售点)有卫生许可证,每年定期到区防疫站体检、审验更换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
3、凡定型包装的食品应按要求明确标识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标识内容,(如:假厂名、厂址等)。
4、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认,所售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5、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该种该批次食品或原料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不采购,不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原料。
(三)学校内部食品摊点卫生管理
1、食品摊点经营人员必须穿戴洁净工作衣帽,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亮证上岗。
2、不得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应货币分开,使用专用售货工具夹。
3、食品摊点摆设应有防蝇、防尘、防鼠柜(不能用沙布遮盖代替)。
4、食品摊点周围50m内不得有垃圾桶、粪厕、猪圈等污染源。
(四)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校长是本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学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营业,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于就餐场所醒目位置。
3.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并随身佩戴上岗。
4.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粘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
5.认真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管理、餐厨废弃物处置、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好记录。
6.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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