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员及纪检监察员职责
法庭关于落实
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制度的若干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促进我院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我庭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紧紧围绕审判中心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障司法廉洁。
第三条实行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制度在院纪检组和监察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负责对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工作管理,各位干警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选任条件
第四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选任条件为:
1、已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中共党员;
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自觉服从大局,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公道正派,群众威信较高;
3、热爱纪检监察工作,责任心强,自身清正廉洁,在群众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4、能努力学习纪检监察业务,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选任程序
第五条本部门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推荐一名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经纪检监察部门研究,报院党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部门行文公布。
第六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因故调离本部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改选的,应及时按条件补充选任新的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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