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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验收制度

食品经营者进货检验验收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

二、食品经营者应严把食品采购关、入库关、上柜关,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员,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食品经营者及其质量管理人员应严格查验食品质量,不销售过期、变质、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假冒仿冒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对购入的食品,应当索取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四、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首次购入食品时,还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

项目。

五、食品销售者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六、食品销售者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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