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
二○○四年一月八日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方便公众了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自身食品卫生管理水平,接受社会对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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