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附件一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
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法发(2005)13号【颁布时间】
2005-7-25【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
http。///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5922420859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
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鉴于近一时期出现的民用航空系统飞行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涉及民航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问题,具有特殊性,对此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民航飞行安全及国有资产保护,为此,经国务院同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同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年5月25日,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飞行人员流动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以下简称《意见》)。
(未完,全文共2141字,当前显示6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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