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
**市国土资源系统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内部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根椐《惩防体系2008-2012年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廉政风险点主要是指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易发生廉政隐患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
第三条廉政风险的防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同级和下级廉政风险点的防范管理。
第二章廉政风险管理范围
第五条
行政审批环节下列行为纳入廉政风险管理:
(一)提供有偿咨询服务;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不按法定条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事项故意拖延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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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出承诺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六)违法委托、准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权;
(七)在行政审批中牟取不当得利;
(八)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条
行政执法环节下列行为纳入廉政风险管理:
(一)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
(二)放弃、推诿、拒绝履行法定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隐瞒、包庇等不依法查处,应立案而不立案或擅自销案;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串通当事人,阻挠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四)没有违法事实或法定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额度,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处罚显失公正;
(五)使用、丢失、损毁扣押的财物,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弄虚作假,串通当事人仿造或销毁证据,减轻违法事实,减轻行政处罚,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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