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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疗机构监管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郯城县调查反映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始建于2000年,核定编制2人。至2014年全县建立了14个乡(镇)工作站146个联络点,乡(镇)建站率达100%。为进一步近距离为百姓提供帮助,法律援助中心依托残联、妇联、看守所及两个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使24名司法助理员46名法律服务工作者24名律师成为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2010年以来,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援助案件2238件,其中刑事案件119件,民事案件218件,公证36件,非诉讼案件1865件,接待来信、来访、电话等群众法律咨询2万余人次,平息集体上访事件15件、1460多人,累计为受援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及各类赔偿金2000多万元。提供法律援助的数量以年均20%以上的幅度增加,大量来自社会基层的法律援助案件都通过工作站得到处理,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为促进解决民生问题、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相关因素的制约,我县法律援助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总结如下:

一、我县法律援助工作中目前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法律援助人员力量薄弱。截至2014年12月,我县共有城镇低保户2944人,农村低保户40926人,残疾人75000人。而全县从事法律服务行业执业人员仅有70人,法律援助机构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仅2人,专职工作人员不具备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不能满足

1法律援助机构大量而且类型多样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面对11万余人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我们的法律援助力量已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实际需求。法律援助制度需要大量有能力、有责任心的社会执业律师参与,但是现在的律师人数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特别是专业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不仅在数量上远远不够,在质量上也是急需提高。

(二)案件质量监控机制不完善,缺乏外部监督机制。由于对经济效益等因素的考虑和经费的制约,个别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确实存在办案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工作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又没有在这方面作出约束性的规定,使得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在对案件具体承办过程中,承办人是否有违规、违纪的现象,是否尽心尽责地办理案件,案件办理进展如何,案件办理结果是否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监督。

(三)基础设施薄弱,办公条件差

1、按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我县2014年度同级财政拨款仅为5万元(其中还包含人民调解),达不到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县级同级财政拨款全部达到或超过2013年中央和省级专款数额的要求。同时中心办公室也达不到“临街落地,办公面积60平方以上,实有人员5人以上”等窗口设臵的要求,给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造成很多困难,严重影响到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和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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