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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资金管理、防止企业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职人员

一、健全企业领导制度。股份制企业要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其他形式的企业特别是市属各类(总)公司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要加强对经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防止部分经理人员利用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滥用权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企业重大投资与资金划拨一律实行集体决策。企业在境外参股、设立公司、置业等投资项目及其他大额资金的划拨,应当由企业高级管理层集体决策。在对有关协议文件、章证等审核无误后,由经理、部门主管和财务主管共同签署后,方得付款。

三、加强企业对外贸易的签约监督。企业与外商洽谈生意和签订合同,应当事先咨询和掌握对方资信状况,并由经理和熟悉经贸法规的专业人员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签订合同时,应当使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往来款项应当采取信用证方式结算,少用或不用预付款和定金方式。企业外贸业务人员原则上不能单独与港、澳、台商和外商洽谈生意、签订合同,特别情况下需单独签约的,应当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企业对应对该贸易项目进行跟踪监督。

四、改进和完善企业财务人员的人事管理制度。企业财务主管由上级公司或董事会直接任命,并按照《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措施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经理人员不得随意调换财务人员,不得对其工作进行干预。企业应确保财务人员的工作独立性。股份制企业应指定一名董事对企业财务进行具体领导并由监事或监事会进行监督,集团型企业可实行财务部长下管一级,对下属公司财务实行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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