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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消费纠纷时运用提请鉴定职能之我见(工商)

各级消费者协会在日常受理消费者投诉纠纷时,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的情况,而且质量问题往往成为处理争议的焦点。因此,如何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提请鉴定部门鉴定的职能,已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者值得深思的问题。笔者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在受理涉及财产损害的消费者纠纷,需要提请国家权威部门进行产品质量鉴定时,一定要考虑消费者投诉的金额大小,如果投诉金额在2000元以下就不适宜进行产品检验。因为无论投诉、被诉双方谁主张,都要支付昂贵的产品鉴定费,最终得不偿失。应该仔细地勘查现场找出侵权的因果关系,大胆地尝试不通过产品质量鉴定解决消费纠纷的新途径。

例如:2005年7月,宽城农民消费者李春玲花12元买了4袋除草剂,使用7天以后发现地里的草仍没死,他怀疑除草剂有质量问题。但当他找到商家时,业主让他进行质量检验,如不合格,愿赔偿全部损失,否则不负任何责任。李春玲向村投诉站进行投诉,村投诉站长带着李春玲找到业主,并达成了协议:由业主按照除草剂包装上说明的剂量配比调均,将配好的除草剂当场分别用在三块玉米地里,如果7天后,除草剂都不起作用,由业主赔偿李春玲的全部经济损失,否则损失就由李春玲自负。7天后三块玉米地的草依然如故。在事实面前业主按约定赔偿了李春玲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在受理消费者投诉纠纷,投诉、被诉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时,一是要通过比较方法进行直观的鉴别,找出明显的产品质量缺陷,用有力的事实说服双方;二是运用排除法,用已知来推断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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