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食物中毒,是指在学校管理的食堂、小吃店、食堂内部超市向师生、职工、家属供应的食物所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等级区分如下:
1.一般事故:中毒人数3人以上至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2.较大事故:中毒人数31人以上至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3.重大事故: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第三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校医办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二责任人;后勤部主管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三责任人;食堂管理处主任是本部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负有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学校内的食堂、食堂管理的小吃店、食堂内部超市向师生、职工、家属供应的食物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当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及饮食服务中心主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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