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近湖镇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廉洁自律,增强各级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镇机关具有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
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未经集体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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