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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49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200*〕2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行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安全监管

煤炭行业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重,时间紧。为加强综合协调,统筹兼顾煤矿安全生产和有关行业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全省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问题,在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相应调整其职责。

调整后,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中增加。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推动指导煤炭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现有职能基础上,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相应加强组织建设,加大协调指导工作力度。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1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585号)文的要求,健全煤炭行业管理机构,加强监管力量,明确地方安全监管责任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其职责,各产煤市、县(区)原则上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重在落实到位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要从宏观政策、安全监管、资源管理、行政监察、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及分工,强化和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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