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响应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展开海上突发事件处置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省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重、特大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需要省搜救中心指导的沿海设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在相邻省份(地区)海上搜救责任区,可能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需要我省协作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同样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同时适用于参与省搜救中心组织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2.省海上搜救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省海上搜救应急组织体系由省搜救中心、沿海设区市海上搜救中心、现场指挥(员)、海上救助力量和咨询机构等力量组成。
2.1省搜救中心
2.1.1省搜救中心为福建省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承担本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2.1.2省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与职责
省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1.3省搜救中心办公室及应急工作小组职责
(1)省搜救中心办公室。省搜救中心办公室为省搜救中心日常办事机构,挂靠福建海事局,负责省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和相关协调工作。
(2)应急工作小组。省搜救中心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信息处理组、评估咨询组、信息发布组、后勤保障组四个应急工作小组。
2.2沿海设区市海上搜救中心
沿海各设区市海上搜救中心为省搜救中心的搜救分支机构,承担本市搜救责任区的海上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2.3现场指挥(员)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2.4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及相关工作。
2.5咨询机构
搜救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省内其他相关技术咨询机构。
2.5.1海上搜救专家组。省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海洋与渔业等各相关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应急行动技术咨询和建议。
2.5.2其他相关技术咨询机构。其他相关技术咨询机构应省搜救中心的要求,负责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
3.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与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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