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险投资的法律困境
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2715:27:26
1、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
2、法定资本制的局限
3、股权转让的限制
4、对外投资限额的规定过于僵硬
5、退出机制的限制
6、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漏洞
创投论坛
□邵红霞
风险投资涵盖筹资、投资、管理、退出的动态全过程,对投资环境有着很高的要求
,尤其是法律环境在风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未颁布
规范风险投资行为的专门立法。可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证券法》等;
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文件:《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关于“九五
”期间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若干问题的决定》等;
地方政府规章、政策:如深圳的《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
规定》等等。
1、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
组织形式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仅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而目前在国际上已被证明为最有效率的风险投资公司形式为有限合伙制。在采
用有限合伙制的公司中,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内管理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也享受高回报;提供风险投资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内
不参与管理,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亦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可见,有限合伙制是组
建风险投资公司最行之有效的形式。
股东人数及认购股份的限制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对股东人数作了如下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
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成立。”这里对股东人数规定了上限,而“五十个”
股东的上限显然不足以为风险投资公司筹集大量的风险投资资金。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
言,虽然在股东人数上尚未规定上限,但是却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作了如下限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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