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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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四川省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省级财政投入为主的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国家和四川省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四川省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项目应按要求从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申请,并填报申报书。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申报,最终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受理。
第十一条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审查,符合科技计划指南要求的项目,可以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可行性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六)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预期目标;
(七)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
(八)经费预算;
(九)年度进度和目标;
(十)预期成果;
(十一)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及主要研究人员状况;
(十二)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四条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进行可行性评审的项目,要有专家打分和专家评审意见建议,并交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负责审核。所有项目要经厅务会或厅办公会研究审议,对申请项目要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对评审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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