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取水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08年1月15日四川省水利厅川水发〔2008〕2号文件印发。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9〕88号文件精神,四川省水利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认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第一条为规范取水工程验收,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取水工程验收是指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依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审批文件、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以及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取水工程取水、用水、退水进行核实的行为。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应按照本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取水工程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审批机关不得颁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不得实施取水。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取水工程验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发证、谁验收”的原则,负责取水审批权限内取水工程的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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