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南阳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强化责任机制,规范其验收,保证项目实施效果,按照《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和《南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签订南阳市重大科技计划合同的项目(课题),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技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科技局作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计划科组织、主持。
第五条验收前,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具体按照有关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审计规定执行。
第六条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组,以会议审查和实地考察相合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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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验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经济(财务)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验收组可由验收组织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人员和经济(财务)专家为主组成。
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八条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在合同任务完成后半年内进行。需要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可在项目验收工作前进行。
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理由,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市科技局批准调整的,按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九条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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