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五篇
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重点支持提高卫生行业科研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对促进卫生强省建设支撑作用明显,技术先进、应用前景大、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实用性、培育性和应急性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项目。
第三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鼓励中青年卫生技术人员积极申请。
第四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根据我省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主要由省财政科技、卫生事业等经费支持。
第五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主要有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省医药卫生重大科技项目(省部共建项目)、省医药卫生重点科技项目(重点项目)、省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一般项目)、省医药卫生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专项科研基金(青年人才基金)、省医药卫生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成果推广项目)、省医药卫生软科学研究项目(软科学项目)等。
第六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精简高效的原则,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九条
项目申请前,省卫生厅将根据卫生科技发展需要等,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支持领域,并依据各类计划的性质,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规模、目标方向以及申报的时间、方式等。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省卫生科技政策,符合当年项目指南方向。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列入其他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相重复。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人是本省医药卫生行业正式在编人员;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七)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卫生厅统一编制,省部共建项目表格由卫生部统一编制)
(二)申报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附件。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按省卫生厅每年科技计划申报文件的要求,实行网上申请,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逐级统一上报,不受理个人申请。省卫生厅委托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
(二)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三)不符合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资助范围的项目;
(四)申请经费过多,本厅无力支持;
(五)已承担省卫生厅课题二项以上(含二项)尚未完成者;
(六)以往承担项目验收不通过者。
第十四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网络评审,省部共建和重点项目根据需要在网络评审后可再进行会议或书面评审。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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