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版)
省道303线白嘎至比如公路改建工程第b标段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鉴定
1、事故分类
(1)按伤害方式分类:
物体打击伤害
提升、车辆伤害
机械伤害
起重伤害
触电伤害
淹溺灼烫
火灾伤害
高处坠落伤害
坍塌伤害
冒顶片帮伤害
透水伤害
放炮伤害
火药爆炸伤害
瓦斯煤尘爆炸
其它爆炸伤害煤与瓦斯突出伤害
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2)事故级别划分
a.轻伤,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品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或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
b.重伤,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或经济损失在5001-10000元。c.多人负伤事故,指一次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负轻伤5人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01-150000元。
d.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01-150000
1元。
e.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50001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f.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
二、事故调查与处理
1、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75号令《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调查,搞清事故情况和性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2、严格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调查、处理、结案。发生重伤事故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多人负伤和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公司安全质量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或集团公司参与调查、处理、结案。(2)发生因施工生产影响造成外围人员死亡以上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险性以上等级事故,以及分包工程的外部劳务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都必须在6小时以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3、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人员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牵头调查、处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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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5、机械设备事故由设备物资部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责任划分
(1)直接责任者。指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
(2)主要责任者。在事故责任中,对事故发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3)领导责任者。长期忽视安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蛮干乱干,对员工不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对事故隐瞒不报,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等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次要责任者。指对事故不是直接和主要责任,但负有一定责任者。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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