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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版)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行政正职、各项目部经理、各工程队队长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

(二)交通事故;

(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六)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如下:

1、轻伤事故。负伤率在15‰以内(含15‰),对事故单位不予处罚。若负伤率超过15‰,事故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5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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