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验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是指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经贸委)对列入《四川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并得到“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支持的项目进行验收。其它创新项目的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四川省经贸委归口管理和组织《四川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项目完成且符合《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条件的,鉴定和验收同步进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后,再进行验收。
项目完成,因故未能全面完成计划协议书规定的开发内容和经济指标的,进行总结验收。
项目已进行,但因技术、经济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进行结题验收。
第五条《四川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协议书或申报书所列开发内容的完成情况;-1-
(二)技术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三)协议书或申报书规定指标及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协议书或申报书中所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完成情况;
(五)项目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六)项目失败的原因分析。
第六条申请《四川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以下资料:
一、完成项目,
(一)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
(二)技术总结报告及试生产总结报告;
(三)产品标准;
(四)性能测试报告或例行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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