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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0)526号

各区县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集团公司: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加快发挥项目的投资效益,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三部门制订的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5号)相关规定,特制定了《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九月八日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要求)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的规范、标准、规定以及项目批准文件。

前款所指的项目批准文件包括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立项和调整等批准文件。

第四条(竣工验收部门)

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市、区(县)两级分别组织验收:

(一)专项资金全额由市级财政负担的项目,由市级项目审核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二)专项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项目,委托区(县)项目审核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第五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未完,全文共2257字,当前显示7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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