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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经办政策介绍

工伤保险经办流程

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流程

第一条职工发生伤害事故3日内,用人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重庆市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表4-3),并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进行早期工伤医疗管理。

第二条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重庆市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后,于30日内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在平时工作中遇到的由于这个原因而没报销到费用的现象非常多,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意思就是说只要你们没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工伤职工受伤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这段时间内产生的费用就要由你们用人单位买单,但在用人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后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条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人员,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我们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作为核定待遇的依据,并且如果等级发生变化的,基金报销其再次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市鉴定委员会收取的鉴定费和再次鉴定时的检查费用。第四条工伤职工就医程序:

一、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到我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如果需住院的,在住院职工定点医院申报表》档,并由工伤保险中心开具《工伤职工就医介绍信》到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垫付工伤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并且在工伤职工出院后直接由医疗机构与工伤保险中心结帐。用人单位只需把相关资料交给医院,减轻了单位的费用和跑手续的负担。

二、情况危急时,工伤职工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待病情相对稳定后疗;

三、特殊情况不能转入协议医疗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在入院后5日内填写《重庆市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4-4),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协调处理

四、长期派驻市外工作的工伤职工,应选择的工伤保险协议医院作为治疗工伤的定点医院,并填写《重

5日内填写《重庆市工伤(表4-5)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存,再按规定转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表1-2家当地

庆市工伤职工异地定点医院申报表》(表4—6)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存档。

五、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在当地转诊、转院的,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表4-7),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施;需转往市外和市级转诊医院就医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使用目录中药品单价在100元以上的、单项治疗费用(含医用材料)和单项检查在1000元以上的、特殊项目(心脏彩超、动态心电图、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介入放射检查治疗、电子内窥镜检查、高压氧舱治疗)以及超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等项目,由定点医院主治医师填写《重庆市工伤医疗特种项目(药品)审批表》(表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使用。抢救危重病人可先行使用,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第六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超过元、康复费超过1万元、住院时间每超过庆市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第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治

4-9),经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工伤

日时,ct和2万30填写《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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