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经办政策介绍
工伤保险经办工作有关规定和流程
一、参保范围
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省直驻双单位(已参加本行业统筹除外)等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以及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在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参保登记、变更、注销有关规定和程序
(一)办理程序
1、带u盘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拷贝报盘模板;
2、参保单位申报人员名单时,请仔细核对职工姓名及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如果由于填报错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3、参保单位将电子版及纸质件资料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复审;
5、主管局长审核签字;
6、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存档。
(二)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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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变更登记表或有关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2)《社会保险登记表》;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同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表》发放新《社会保险登记表》。
(五)单位注销程序
1、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如下资料:(1)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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