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经办政策介绍
崇义县工伤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一、工伤参保登记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与营业执照相符);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6、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工资发放明细表;
8、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必要的实地调察。
(三)、未通过审核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
(四)、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应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及账号;
8、经营范围;
9、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工伤保险费征缴
(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核定当期缴费基数。对难以核定缴费基数的单位,以上年度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造成工伤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参保单位缴费率。
(三)、申报受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底受理下月参保缴费申报。并要求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月工伤保险费缴纳申报表》
2、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3、医保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定参保单位缴费数额后,按现金或转帐方式缴费,单位必须按时(当月10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帐户缴费,交款后,凭银行进帐凭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股做入帐处理,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逾期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认定申请办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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