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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机关管理规定1到六号令

【发布单位】

广东省

【发布文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日期】

2005-05-26【生效日期】

2005-07-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广东省

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建设项目无障碍实施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孕妇、儿童等弱势人群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六条第六条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义务人。所有权人与使用、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第七条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应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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