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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车辆处置实施细则

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06年3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重庆邮电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医学、教育学等学科授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2、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的成人脱产本科、函授本科毕业学生和具有重庆邮电大学考籍的自考本科毕业学生(以下统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3、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外国留学生;

4、其它符合规定的学位申请者

二、申请条件

第四条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毕业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学分要求,学习(含实验和各类实践环节)成绩优良,毕业设计(论文)合格;

3.重庆邮电大学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士学位准授线;

4.艺、体、文学类学生通过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其它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

5.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五条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者;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25学分以上重修者;

3.曾受过留校察看(含)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六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按专业考试计划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优良;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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