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科技部和湖北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地方财政支持,原则上由在武汉市地域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
(一)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础前沿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科研项目要聚焦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产业类项目要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二)项目采取前资助、后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各类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1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评审评估、公示、中期检查、合同制、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回避、监察审计等制度。
(一)评审评估。所有前资助项目立项都必须经过评审或评估。对申报项目的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二)公示制度。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支持项目应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三)中期检查制度。市科技局应在项目执行期间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和有关报表。
(四)合同制度。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前资助项目签订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市科技局可以根据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情况,委托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六)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审、评估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监察审计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委
2托第三方对部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和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经查实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计划指南的制定和发布以及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和结题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一)项目的立项、调整、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以下简称局长办公会)审议决策;
(二)市科技局计划管理部门是计划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及专家遴选等统筹工作;
(三)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是具体项目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策划、计划指南编制,并按职能分工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全过程管理;
(四)市科技局条件财务部门、监察部门参与计划项目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将有关项目的部分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给局属单位或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立以项目库、专家库和企业库为基础的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所有项目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立项审定
3第八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项目申报(征集)、评审(或评估、招标)、审批、公示、签约等五个基本程序。
第九条
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由市科技局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起草,并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工研院、技术创新联盟等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条
(未完,全文共4633字,当前显示14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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