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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年科技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深圳市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推广的应用示范项目资助,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示范等。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与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08年7月2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修正;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委,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180号;

(四)《深圳市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38号;

(五)《深圳市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40号;

(六)《深圳市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124号;

(七)《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210号;

(八)《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4〕33号;

(九)《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3〕122号;

(十)《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4〕97号;

(十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十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未来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实施年限为两年,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5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与使用单位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使用单位为两家及两家以上的,申请单位应与每一家使用单位分别签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协议》)。

(二)示范范围。深圳市及深汕合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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