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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政策

为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对拉动内需、扩大总量、优化结构、增强后劲、带动就业、推动发展的“经济引擎”作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赣地税发[2009]59号),鼎力支持当地的重大项目建设。据悉,这50条政策和措施主要分九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鼓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入。全面落实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降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成本。(1)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线用地,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交通部门的港口其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岩、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鼓励重大项目技术改造和创新

3.鼓励重大项目企业技术开发。重大项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支持重大项目企业技术成果转让。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促进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发展。重大项目企业属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并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落实国家支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6.促进重大项目企业技术进步。重大项目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鼓励创业投资项目企业发展。对创业投资重大项目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三、支持重大项目节能减排

8.引导重大项目企业环保节能。对重大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支持节能减排设备投入。重大项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0.鼓励重大项目企业资源综合利用。(1)重大项目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符合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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