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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材料

吉林省地税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7]40号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按财工字[1995]256号规定,业余收入应纳入企业统一核算,发给个人的业余设计酬金不超过业余设计收入20%以内的部分,可计入经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按照吉热改[2006]2号规定标准以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6-2007年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热价标准为26元,2006-2007年采暖季采暖费补贴一次性发放,已经报销采暖费的职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从2007年1月1日起,采暖费补贴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

3、实行工效挂钩必须按财税[2006]126号规定的范围执行。对不在文件规定范围内且2006年已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在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上半年工资费用扣除额可按工效挂钩办法计算(全年工效挂钩工资额除2),下半年工资费用扣除额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不超过国家规定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应享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的优惠政策

5、按财税[2006]88号规定,企业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年实际使用未超过1.5%的,

1.5%以内的结余部分可不作纳税调整;当年实际使用超过1.5%的,当年按2.5%的比例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未使用的部分税前应全部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6、企业总机构将下属公司的利润及盈余公积金等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集中到总机构管理的,这些集中的资金不属于总机构的收入,确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金额时可不作为抵减项目处理

8、除税收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执行,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超过三年以上仍未支付或仍未上缴的,应并入汇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或上缴时,在实际支付(上缴)年度税前扣除

9、企业借用或租用的固定资产,发生费用发票名头与借(租)入企业名称不符的,经地税机关审核确属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到税务机关换开发票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管理上可实行备案办法

10、企业支付下岗职工的一次性费用因不属计税工资计算范围,不能做为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数

11、有些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国产设备在先,但立项文件或项目确认书批准在后,只要是国家批准确立的项目中包含的国产设备,即可享受税收抵免优惠,抵免年度以国产设备购置取得发票的时间为准

12、企业享受利用“三废”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利用“三废”项目享受减免的增值税应并入该项目的所得,属于“三废”项目实现的所得额的一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由于年薪在决算后才能计算出来,对其中部分(或全部)年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期结束前发放的,可与上一年度企业工资合并计算,不超过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4、企业支付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核算方法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15、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不论原来是否已提足折旧,均以购入价及安装费用做为计提折旧的原值;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按账面价值整体买入(收购)其它企业资产然后又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的,则以账面价值做为允许税前扣除计提折旧的原值,不能以评估值做为计提折旧的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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