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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香湖竣工综合验收发言稿

江北区慈城镇、洪塘镇、庄桥镇房地产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划我区慈城镇、洪塘镇、庄桥镇(以下简称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工作,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确保工程建设总体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并结合三镇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系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的,并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包括代建、合作建设)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其按规划要求配臵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江北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中心窗口在资料齐全情况下收文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区城管局自中心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验,符合竣工综合验收条件的在17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议。

第五条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均按初步设计会审要求和确定的规划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全部单位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均验收合格,有关验收资料准确、真实、齐全;

3、现场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施工人员全部清场,绿化场地已正式完成绿化并基本成活,游憩小品

1设施基本完好;

4、小区配套公建房屋产权已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5、有关税费已全部结清,各种资料已移交相关部门;

6、已落实初期物业管理单位。

第六条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竣工综合验收申报表;

2、项目立项文件;

3、土地使用证(包括宗地图);

4、初步设计会审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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