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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4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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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


(未完,全文共1116字,当前显示3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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