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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审计监督,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预算、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级预算审计,是指部属预算单位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级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管理、编制、批复、执行和决算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级预算管理的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预算审计工作。

第四条预算审计实行"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肃纪律,责任追究"原则。各级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预算资金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上级审计机构对下一级单位的预算审计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预算审计由审计机构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实施。审计机构应当在预算单位年度决算编制完成后,及时按照本单位领导的要求,组织开展预算审计,并于每年第二季度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六条各级预算主管机构、预算单位在编制、上报年度预算、决算的同时,应将本单位预算、决算报送同级审计机构,并配合审计机构做好预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审计

第七条预算组织管理审计。审计主管单位、预算单位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职责是否明确。

第八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审计主管单位、预算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与预算管理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包括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等。

第九条预算管理是否符合综合预算、收支平衡;合法真实、公平透明;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肃纪律,追踪问效原则。

第三章预算编制审计

第十条预算编制依据审计。审计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定额、工作规范;是否依据核定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收入预算编制审计。审计预算单位是否在认真分析近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基础上,按照收入来源,依法、合理、完整地测算编制预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的编制、申请和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项

目是否真实、合法,收入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人为低估、隐瞒收入的情况。

第十二条支出预算编制审计。

(一)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人员经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和适用范围,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计算编列;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否依据有关定额标准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测算、编列。

(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是否遵循了"综合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预算资金使用范围,充分体现单位职责履行、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否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同一项目有无多渠道申请资金,重复编列预算项目的问题。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支出预算编制审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采购标准的采购品目和项目,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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