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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渭南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收是仪器设备(物资)购置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各部门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大宗仪器设备是指批量(含成套,以下相同)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物资)。

第四条凡使用学校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都必须进行验收。原则上凡设备管理科负责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须由房地产管理科组织验收;由房地产管理科负责购置的物资,须由设备管理科组织验收。

第二章验收的方式和依据

第五条验收方式分为自行验收和监督验收。

1、凡零星采购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物资)由仪器设备(物资)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进行自行验收

2、贵重及大宗仪器设备(物资)或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其他非

贵重仪器设备(物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仪器设备(物资)使用部门、供应商、监察审计部门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共同监督验收。

第六条验收依据签订的《仪器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含补充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和招投标材料、产品说明书等进行。

第三章验收的条件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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