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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收是仪器设备(物资)购置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各单位(院、系、所、中心、部处,下同)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大宗仪器设备是指批量(含成套,以下相同)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物资)。

第四条凡使用学校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都必须进行验收。

第二章验收的方式和依据

第五条验收方法分为自行验收和监督验收。

(一)自行验收指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物资)使用者组织3人以上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进行验收。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物资)验收采用此方式。

(二)监督验收指各单位组织仪器设备(物资)使用者、供应商、验收专家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人员组成四方验收小组共同参与验收。各单位负责组织并参与验收、供货商参与验收、专家组主持验收、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监督验收。贵重及大宗仪器设备(物资)的验收采用此方式。

第六条验收依据签订的《国内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协议书》(含补充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和招投标材料、《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物资)申购单》(以下简称《申购单》)、产品说明书等进行。

第三章验收的条件和内容

第七条各单位的使用者在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做好货到前准备工作,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安装、调

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安全条件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等)。

第八条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后应在充分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在验收条件不具备时不执行验收。

第九条验收内容包括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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