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规定
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检测、监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依据《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人防办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检测、监理及其相关管理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人防工程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设备,包括: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阀门;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防化设备,是指人防工程用于避免和减轻核、生、化武器毁伤的各种设备,包括:滤毒通风设备;核化报警、监测、控制设备。第四条在本省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的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厂”),应分别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和《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资格认定证书》),经省人防办登记备案后,才能从事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活动。
在本省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检测资格认定证书》)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经省人防办登记备案后,才能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
经省人防办登记备案的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和检测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各地不得设置准入门槛。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省人防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申请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和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条件审查;
(三)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管理,购销合同备案和信息价发布;
(四)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定点企业年检;
(五)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合格证、铭牌的规范统一管理;
(六)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民防协会依照章程规定参与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设区市、县(市)人防办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防办有关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生产和安装质量检查,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管理,做好防护防化设备购销合同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检查、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七条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监督的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定点厂和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
(二)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项目中的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抽查,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负责制定我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信息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办法,并报省人防办批准发布,做好防护防化设备购销合同的备案工作;
(四)组织或者参与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完成省人防办交办的其他质量监督任务。
第三章生产管理
(未完,全文共5028字,当前显示141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