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骨干、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
附件3
光明新区中小学“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
评选条件
一、“骨干教师”评选条件
(一)基本要求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学生,尊重中小学生(幼儿)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有较丰富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
2.高中、初中教师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初级或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和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教龄3年以上。
3.同行美誉度较高。
4.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5.学生满意度较高。
6.获得过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种荣誉。
(二)教育工作
1.尊重学生权益,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保障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2.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学校各部门的管理工作,近五年来担任班主任或单位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3年以上;或负责综合实践活动、指导社团活动、开发德育类校本课程、指导学校运动队训练4年以上。取得过较明显的教育
实绩。
(三)教学工作
1.注重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教书育人的实践能力突出。准确理解课程标准,积极转变教学方式,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从事本专业学科教学,教学工作量饱满。至少有一轮符合本学科特点的循环教学。教学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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