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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三项”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简称“三项”制度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为了建立建设项目的投资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有关建设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工期。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于生产经营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全过程负责。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从目前来看,有关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施工作,还处于初始阶段,需要进一步积极探索。

1.法人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由法律创设的民事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①企业法人

是指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企业法人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②机关法人

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只有在参加民事活动时才是法人,是民事主体。在进行其他活动时不是法人,而是行政主体。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③事业单位法人

是从事非营利性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加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取得一定收益,但属于辅助性质。事业法人的成立,一般不用进行法人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有时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④社会团体法人

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学术研究、文学艺术活动、宗教活动等的法人。如中国法学会、中国水利学会等。社会团体法人一般要通过核准登记成立,发起人在取得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后进行筹建,向民政机关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2.项目法人

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中,项目法人是从1994年才提出的。在此之前,多数提法是项目业主。从国家政府部门文件来看,水利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从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大局出发,率先提出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并以水建[1995]125号文件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该文件对项目法人规定如下:①投资各方在酝酿建设项目的同时,即可组建并确立项目法人,做到先有法人,后有项目。②国有单一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两个及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合资建设的项目,要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体改委颁发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以明晰产权,分清责任,行使权力。

③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项目建设组织即为项目法人

国家计划委员会计建设[1996]673号文件《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对项目法人和项目法人的设立和组织形式做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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