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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下上海北京深圳购房政策

关于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0〕360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现就执行该规定的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7日起,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包括预售合同、出售合同、买卖合同,以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应作为购房合同附件。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商品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出售或居间介绍二套以上商品住房给同一居民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履行核查义务,核实《申报表》所填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销售,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三、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加强审核,在受理商品住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应当核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

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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