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定期检验工作规范[合集5篇]
附件4: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检验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许可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申请换证和审验;
二、经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身体检查合格;
三、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没有被暂扣、注销、吊销、撤消和记分达到12分的情形。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或者交通支、大队车管站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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