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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政策

厦门市自主创业相关政策(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依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

●政策有效期限:2014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

●申请时间:每年的2月、8月1.自主创业奖励

一、奖励条件:

(一)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二)经营实体必须是指在201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经营实体自税务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

二、奖励标准:

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1年给予3000元/户;

同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自主创业奖励。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下方式二选一)

1.网上申请:注册登陆“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www.xiexiebang.com3.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一、奖励条件:

(一)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二)经营实体必须是指在201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

(四)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是指新创办经营实体在2014年7月1日之后招用的,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实体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补缴社保的月份不算作连续工作月份。同一本市户籍人员在同一新创办经营实体只能享受一次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五)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新创办经营实体(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不能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二、奖励标准:

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

同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下方式二选一)

1.网上申请。注册登陆“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www.xiexiebang.com)→点击“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工作站人员现场打印申请表和奖励金收据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现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填写《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工作站人员录入系统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工作站人员现场打印申请表和奖励金收据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系统自动初审未通过的,工作站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

4.创业场地补贴

一、补贴条件

(一)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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