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发布单位】
828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1-02-20【生效日期】
2001-02-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01年2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批准银川市地方性法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条第三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条第四条一个代表团、代表分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条第五条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六条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七条第七条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八条第八条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关于法规案审议情况的汇报。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也可以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九条第九条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第十条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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